2020年8月18日,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授權法規(EU) 2020/1203和(EU) 2020/1204,修訂持久性有機污染物(POPs)法規(EU) 2019/1021附錄I第A部分中有關全氟辛基磺酸及其衍生物(PFOS)的限制項,以及增加了有關三氯殺螨醇(Dicofol)的限制項。該修訂將于2020年9月7日生效。以下是此次修訂的要點:
修訂有關全氟辛基磺酸及其衍生物(PFOS)的限制項,“對中間體用途或其他規格的特定豁免”中第4點
1. 第一段將修改如下:如果PFOS釋放到環境中的量被減至最小,則可允許其在2025年9月7日或之前,作為閉環系統中非裝飾性硬鉻(VI)電鍍的霧氣抑制劑被制造或投放市場。前提是使用PFOS的成員國在2024年9月7日或之前向歐盟委員會報告消除PFOS的進展情況,并證明PFOS繼續此使用是合理的。歐盟委員會將在2025年9月7日或之前審查是否需要將PFOS的豁免期延長最多五年。
2. 將刪除第三段。增加有關三氯殺螨醇(Dicofol)的限制項
有關三氯殺螨醇(Dicofol)(CAS號:115-32-2,EC號:204-082-0)的限制項將加入到附錄I的第A部分。該限制項對中間體用途或其他規格沒有特定豁免。